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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良渚遗址农村私人住房外迁鼓励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良渚文化遗址 来源:良渚遗址管委会(良渚遗址申遗和良渚文化国家公园建设指挥部) 发布时间:2018/8/2 10:55:38 点击率:1207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良渚遗址农村私人住房外迁鼓励补偿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良渚遗址的保护管理,根据《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和《余杭区农村私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良渚遗址保护区范围内农村私人建房实际,制定本办法。 六、外迁安置
《良渚遗址农村私人住房外迁鼓励补偿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第6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3月29日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文物保护工作方针,坚持“保护第一、以人为本、总量控制”的原则,在满足文物保护需求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上,按照“群众自愿、政府引导、规划调控”的方式,逐步有序地鼓励良渚遗址农村私人住房外迁,努力取得遗产保护和民生改善的最大平衡、良性发展。
二、适用范围
《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良渚遗址重点保护区和经考古调查或发掘确认的良渚遗址本体,良渚古城外围水利工程遗址的重点保护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补偿对象
适用范围内拥有合法农村私人住房,且按规定不得原址新建并实施外迁的农户。
四、补偿标准
经审核符合外迁条件和要求的补偿对象,实行分散安置的,给予每户一次性包干35万元的文物保护搬迁补偿资金;实行集中安置的,给予每户一次性包干20万元的文物保护搬迁补偿资金。
五、补偿流程
由外迁农户自愿申请,填写《良渚遗址农村私人住房文物保护搬迁补偿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本和附图、拆房承诺、原址集体土地交还协议等资料,经所在村社核实、属地镇街审核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报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审批。
经逐级批准后,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将涉及的文物保护补偿资金拨付给属地镇街,由属地镇街具体负责文物保护搬迁补偿资金的兑现工作。外迁农户资金申请审批后,完成房屋拆除、原址集体土地交还并经验收合格,属地镇街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兑现全部文物保护搬迁补偿资金。
凡房屋不拆除、原址集体土地不交还的,属地镇街按照“一户多宅”相关政策处置,且不得享受文物保护搬迁补偿资金。
外迁安置原则上采用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由遗址所在的属地镇街作为管理主体。
良渚遗址农村私人住房外迁安置建房按照《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农村私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余政办[2017]83号)文件规定执行。如外迁安置在良渚遗址一般保护区内的,其新建房屋的体量、高度、外观、色彩等均需符合文物保护和遗产景观的控制要求。
七、拆后利用
在完成房屋拆除、原址集体土地交还后,由所在村社在6个月内对外迁农户原址房屋基地采取复绿、复耕等措施,不得新建建筑。
八、政策保障
(一)资金来源
由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专项用于良渚遗址农村私人住房文物保护搬迁补偿。
(二)规划选址
由属地镇街依据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在镇街范围内统筹规划,落实安置用地的规划选址工作。区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安置用地规划选址的监督指导工作。
(三)土地保障
由属地镇街对符合外迁条件和要求的农户进行调查统计,提出年度外迁安置用地计划。区国土部门做好配合,并根据年度计划保障外迁安置用地项目的用地需求。
九、其他
1.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良渚遗址农村私人住房外迁安置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资金等行为发生,否则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本办法优先保障适用范围内的农村私人危旧房屋外迁安置,涉及农户不再享受《关于推进农村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余政办[2017]42号)文件规定的补助政策。
3.本办法补偿对象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政策后,不得重复享受属地镇街出台的有关安置补助政策。
4.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余杭区农村私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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